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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线路板项目于2010年1月开始投入生产,但是该项目需配套的废水、废气等污染治理设施等未经环保主管部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2中关于“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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