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应诉情况(2012年11月)
原告
被告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处理结果
处理时间
审判机关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水口村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确认粤环审〔2009〕431号《关于广州至乐昌高速公路坪石至樟市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裁定准许原告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水口村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2012年11月16日收到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