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环 保 厅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环(危转)[2013]第035号
关于同意汕头乐凯胶片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决定书
汕头乐凯胶片有限公司: 你公司向我厅申请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资料收悉。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以及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同意接收的复函,我厅作出如下决定: 一、同意你公司转移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银污泥100吨(废物代码:266-009-16)和废感光原料药品20吨(废物代码:266-010-16)至浙江仙峰贵金属有限公司处理,转移有效期至2014年6月7日。 二、你公司在转移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不得擅自超范围、超量转移固体废物。在转移危险废物前三日应当向汕头市环境保护局报告,同时将预期途经时间及路线和到达时间分别报告途经省份和接受地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批固体废物转移完成后,应及时记录在案,并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第二联在十日内提交我厅和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三、危险废物转移由汕头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12月20日
|
抄送: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汕头市环境保护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