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环 保 厅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环(危转)[2014]第008号
关于同意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行政决定书
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向我厅申请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资料收悉。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以及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同意接收的复函(黔环函[2014]67号),我厅作出如下决定: 一、同意你公司转移乙酸汞、硝酸汞、醋酸汞、氯化汞等HW49类废物(废物代码:900-999-49)约22.5kg至贵州省铜仁银湖化工有限公司处理。有效期至2014年9月30日。 二、你公司在转移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不得擅自超范围、超量转移固体废物。在转移危险废物前三日应当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和我厅报告,同时将预期途经时间及路线和到达时间分别报告途经省份和接受地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批固体废物转移完成后,应及时记录在案,并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第二联在十日内提交我厅和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三、废物转移由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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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贵州省环境保护厅,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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