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粤环审〔2021〕20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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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湛江市综合利用多循环环保项目技术改造工程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内容 | 本次技术改造工程拟在现有厂区范围内建设,主要内容包括:(1)物理化学法处理车间增加处理5类危险废物,处理规模不变;(2)增加1条热脱附处置设施,处置1类危险废物、3万吨/年;(3)焚烧处置车间增加处置1类危险废物,处置规模调整为3万吨/年;(4)安全填埋处置场增加处置28类危险废物、0.6万吨/年,净库容调整为99.08万立方米、填埋处置能力调整为6.12万吨/年,其中,柔性填埋场93.18万立方米、填埋处置能力5.22万吨/年、服务年限13.4年,刚性填埋场5.9万立方米、填埋处置能力0.9万吨/年、服务年限6.1年;(5)增加收集、贮存3类危险废物、0.1万吨/年。 | ||||
许可证书名称 | |||||
许可编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湛江市粤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8007962527556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胡竹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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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1年08月26日 |
许可有效期自 | 2021年08月26日 |
许可有效期至 | 长期 |
许可机关 | 云顶老虎机 |
当前状态 | 有效 |
备注 |
【正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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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湛江市综合利用多循环环保项目技术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粤环审〔2021〕208号
湛江市粤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湛江市综合利用多循环环保项目技术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湛江市综合利用多循环环保项目位于湛江市遂溪县城月镇。2020年3月,我厅以粤环审〔2020〕48号文批复了《湛江市综合利用多循环环保项目(湛江市工业固体废物处理中心)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原拟处理处置涉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的24类危险废物,合计13.137万吨/年。
本次技术改造工程拟在现有厂区范围内建设,主要内容包括:(1)物理化学法处理车间增加处理5类危险废物,处理规模不变;(2)增加1条热脱附处置设施,处置1类危险废物、3万吨/年;(3)焚烧处置车间增加处置1类危险废物,处置规模调整为3万吨/年;(4)安全填埋处置场增加处置28类危险废物、0.6万吨/年,净库容调整为99.08万立方米、填埋处置能力调整为6.12万吨/年,其中,柔性填埋场93.18万立方米、填埋处置能力5.22万吨/年、服务年限13.4年,刚性填埋场5.9万立方米、填埋处置能力0.9万吨/年、服务年限6.1年;(5)增加收集、贮存3类危险废物、0.1万吨/年。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的意见和省环境技术中心的技术评估报告,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热脱附处置设施燃烧天然气、热脱附产生不凝气所产生的烟气和焚烧处置设施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中“表3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其他环节有组织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氯化氢、硫酸雾等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氨、硫化氢等污染物排放及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相应标准值;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参照执行《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第Ⅱ时段标准限值。各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报告书建议值。
完善车间密闭、负压等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废气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参照执行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相应限值,厂区内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颗粒物、氯化氢、硫酸雾等污染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相应限值;氨、硫化氢排放及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相应标准值。
本项目建成运行后,全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量应分别控制在22吨/年、48吨/年、2.85吨/年以内。
按照报告书论证结果,合理设置全厂环境防护距离,并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用地的规划工作,严禁建设学校、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对象。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全厂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等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完善全厂防渗区域划分,并采取严格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环境。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应选用低噪音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相应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废滤袋、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油、废活性炭、废水处理膜等危险废物由厂内焚烧处置设施处置;炉渣、飞灰、废脱硝催化剂、废耐火砖、蒸发结晶盐等危险废物由厂内安全填埋处置场处置;热脱附处置设施产生的炉渣暂按危险废物从严管理,待运营后根据危险特性鉴别结果依法处理处置。废铁、废塑料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收集处理。
(五)进一步完善并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应急体系。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设置足够容积的废水事故应急池,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六)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七)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并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按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实施联网监控。
(八)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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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