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2〕173号
关于对东莞市广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申请
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委托
资格证书的审核意见的函
东莞市广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委托资格证的资料收悉。近日,我厅组织有关技术人员会同东莞市环保局对申报资料和检测现场情况进行了审核。有关审核意见函告如下:
一、你公司各项条件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环〔2011〕36号)的要求,我厅同意委托你公司开展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委托期限自即日起至2015年2月20日。具体委托检测类型见附表。
二、受委托的检测站,汽油车按《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简易稳态工况法)》(DB44/592-2009)检测,柴油车按《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加载减速工况法)》(DB44/593-2009)检测。
不能采用委托内容规定检测方法开展检测的机动车,汽油车按《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中的双怠速法检测,柴油车按《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中的自由加速烟度法检测。
三、你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及规定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进行检测,并定期对排气检测仪器设备进行标定。如有违规行为,将严格依照《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予以处罚,并视情况解除其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委托关系。
四、你公司有关排气检测工作的日常监管由东莞市环保局负责,每年12月底前应按要求向东莞市环保局报告当年检测执行情况,东莞市环保局统一汇总后向我厅报告。
附件:东莞市第三批受委托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名录及委托检测类型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联系人及电话:段献忠 85267640)
附件
东莞市第三批受委托机动车环保检验
机构名录及委托检测类型
序号 |
检测机构名称 |
委托证书编号 |
委托检测 类型 |
1 |
东莞市广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粤环(车)核准字[2012]第011号 |
汽油车 柴油车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环保 机动车 东莞 委托 函
抄送:省环境监察局,东莞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