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审〔2013〕131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深圳市中检深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申请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委托资格证书的审核意见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深圳市中检深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检深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申请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委托资格证书的资料收悉。近期,我厅组织有关专家会同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对深圳市中检深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申报资料和检测现场情况进行了审核。有关审核意见函告如下:
一、深圳市中检深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各项条件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厅同意深圳市中检深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委托期限自即日起至2016年4月8日。具体委托检测类型见附件。
二、深圳市中检深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开展检测业务时,汽油车按《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稳态工况法)》(DB44/592-2009)检测,柴油车按《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加载减速工况法)》(DB44/593-2009)检测。
不能采用委托内容规定检测方法开展检测的机动车,汽油车按《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中的双怠速法检测,柴油车按《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中的自由加速烟度法检测。
三、深圳市中检深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及规定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进行检测,并定期对排气检测仪器设备进行标定。如有违规行为,将严格依照《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予以处罚,并视情况轻重决定是否解除其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委托关系。
四、深圳市中检深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在获得《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委托证书》后,在法人、检测方法、检测线数量、检测线类型和主要检测设备等资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五、深圳市中检深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有关排气检测工作的日常监管由深圳市人居环境委负责,每年12月底前检测机构应按要求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报告当年检测执行情况。深圳市人居环境委统一汇总后向我厅报告。
附件:受委托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名录及受委托检测类型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5月15日
(联系人及电话:段献忠 85267640)
抄送:环境监察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5月15日印发
附件
受委托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名录及受委托检测类型
序号 |
检测机构名称 |
委托证书编号 |
委托检测类型及数量 |
1 |
深圳市中检深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
粤环(车)核准字[2013]第017号 |
(1)轻型汽油车(4条工况线) (2)轻型柴油车(1条工况线) (3)重型柴油车(1条工况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