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粤环办函〔2013〕123号
关于2012年度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中
环境监察工作考核部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撤并和规范省级考核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意见》(粤办发〔2013〕11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保留的省级考核检查评比表彰项目规范设置和指标优化整合工作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13〕34号)要求,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并入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以下简称“环保责任考核”)中。我厅将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整体结果作为环保责任考核的一部分,在环保责任考核内设置“环境监察工作考核结果”这一指标,将监察考核纳入到环保责任考核体系中。
一、考核方式
采取省环保厅考评与各市自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结合环保责任考核现场检查进行现场检查。
二、考核内容
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1〕118号)内容进行考核。
三、有关要求
(一)统一限时报送。
各地级以上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广东省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办法》开展环境监察考核自测评分工作,围绕《考核办法》确定的指标认真梳理本市相关工作。于2013日年6月18日前向我厅报送《环境监察工作考核自测评分报告》。逾期未报送的,所有指标以我厅考核结果作为最终考核成绩。原已报送过考核材料的各市不必再次报送。
(二)充实证明材料。
各市在报送《环境监察工作考核自测评分报告》时,应对照各项指标逐条提供量化的说明材料和证明材料,做到加分、扣分依据充分。未提供上述材料的,将以我厅考核结果作为最终考核分值。
联系人: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察局 罗晓冬
电 话:1892753****
附件:未提交2012年度环境监察工作考核材料的环境监察机构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5月29日
附件
未提交2012年度环境监察工作考核材料的环境监察机构
1、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2、韶关市环境保护局
3、河源市环境保护局
4、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5、汕尾市环境保护局
6、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7、阳江市环境保护局
8、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9、茂名市环境保护局
10、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5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