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3〕1059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钕铁硼废料综合
利用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复函
河源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明确钕铁硼废料氧化物综合处理回收利用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请示》(河环〔2013〕25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9年第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府〔2012〕143号)、《关于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3年本)的通知》(粤环〔2012〕89号)等的有关规定,若钕铁硼废料经鉴定不属于危险废物,则该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权限应按照河源市建设项目环评分级审批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10月7日
(联系人及电话:唐元春 020-8753203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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