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粤环办〔2013〕111号
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部分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和人员处理意见的通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现将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部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和人员处理意见的通报》(环办〔2013〕100号)转发给你们。
我省个别环评机构因违反相关规定被环境保护部予以警告、甚至取消资质,部分从业人员因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环评工程师登记被注销登记。请各地引以为戒,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加强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并对登记在兼职单位或非供职单位的“挂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予以自查清理。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11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11月18日印发
关于部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和人员处理意见的通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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