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4〕48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珠海市生物质成型燃料利用
污染防治技术指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各市一直高度重视高污染燃料锅炉更新替代工作,通过加强部门联动、加大经济投入、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开展集中供热和强化监管等措施积极推动更新替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由于受天然气供应影响,许多城市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生物质成型燃料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09〕797号)要求,允许部分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改燃生物质成型燃料。督办检查中发现,由于缺乏强制性生物质成型燃料质量标准、污染治理技术指引和专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排放标准,各地出现了燃料质量参差不齐,锅炉改造不规范等问题,环境监管难度很大。
对此,珠海市环保局先行先试,组织专家编制《珠海市生物质成型燃料利用污染防治技术指引》,我厅邀请专家审阅后,认为内容全面详实、具有可操作性,在国家和省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前可供各市参考使用。在环评审批中要增加挥发性有机物和重金属废气排放要求,并每年至少监测一次,监测内容除常规项目外,有条件的市还应监测重金属和二噁英,国家出台新的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后,各市要依法执行。
由于国家和省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使用方面仍缺乏权威的科学论证,尚未制定生物质成型燃料及配套专用燃烧设备的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大部分城市不具备二噁英的监测能力,因此,按照环办函〔2009〕797号文的要求,我厅不鼓励推广应用生物质成型燃料。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月1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