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4〕431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报请发布《广东省环境
保护厅关于珠三角地区执行电镀水
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意见》的函
省府办公厅:
我厅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三角地区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意见》已于2014年3月31日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并于2014年4月9日印发。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要求,现报上,请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予以发布。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珠三角地区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意见稿的审查意见(粤府法函〔2014〕386号)(略)
2.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三角地区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意见(粤环〔2014〕25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4月17日
(联系人及电话:邹宇 8753182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法制办。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