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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10万吨/年硫磺回收联合装置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63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10万吨/年硫磺回收联合装置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10万吨/年硫磺回收联合装置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请示》及相关验收材料收悉。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10万吨/年硫磺回收联合装置项目位于茂名市河西工业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炼油厂区内,主要建设内容为设计规模10万吨/年的硫磺回收装置、设计规模为500 t/h的溶剂再生装置及其配套设施,包括配电室、操作室、仓库区、消防供水系统、供电系统等。

二、项目基本落实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我厅同意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正式投入运行后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环境保护管理,进一步提升污染防治水平,确保各项环保设施长期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应急演练,强化与地方应急预案和机构衔接,确保环境安全;

(三)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须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

四、请你公司在20日内将所有验收相关文件送至茂名市环境保护局和茂名市茂南区国土环境和城乡建设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16    

 

  抄送:茂名市环境保护局,茂名市茂南区国土环境和城乡建设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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