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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连平县大尖山铅锌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648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连平县大尖山铅锌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广东省连平县大尖山铅锌矿

你公司广东省连平县大尖山铅锌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函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广东省连平县大尖山铅锌矿位于河源市连平县元善镇,属老矿续建铅锌矿采选项目,年采选铅锌矿7.5万吨,采用浮选法年产铅精矿0.27万吨、锌精矿0.39万吨,矿山服务年限39年。项目开采标高590~200米,采矿方式为地下开采。

二、项目基本落实了环评及其批复文件要求,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我厅同意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正式投入运行后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环评批复的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进行开采,同时加强对黄牛石自然保护区和陆域“生态严格控制区”的生态保护,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外环境生态影响。

(二)加强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做好地表水、地下水、矿坑水、土壤等污染物的监测,对可能出现放射性异常的矿段进行放射性跟踪监测。

(三)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应急演练,强化与地方应急预案和机构衔接,确保环境安全。

(四)矿山服务期满退役后,应按要求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整治,及时封场和复垦,恢复地表植被,减少水土流失。

四、你公司应在20日内将所有验收材料送至河源市环境保护局、连平县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125

 

  抄送:河源市环境保护局,连平县环境保护局,广东省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校。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1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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