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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惠州市鑫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异地搬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7328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惠州市鑫隆环保科技有限

公司异地搬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惠州市鑫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惠州市鑫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异地搬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函》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博罗石湾鑫隆环保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异地搬迁建设项目由博罗县石湾镇搬迁至博罗县湖镇镇,搬迁后项目承接主体变更为惠州市鑫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处理总量为4万吨/年,与原有危险废物核准经营规模(40000/年)一致,不扩量;其中包含表面处理废物( HW17 1.8 万吨/年,含铜废物( HW221.8 万吨/年,含镍废物( HW46 0.4 万吨/年,收集、暂存废日光灯管(HW29)、废电池、废包装物及容器(HW49100/年。

二、项目基本落实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相应要求,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我厅同意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三、项目运营期间,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环境保护管理,确保各项环保设施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污染物达标排放;加强危险废物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完善环境安全管理体系;

2.进一步落实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应急演练,强化与地方应急预案和机构的衔接,确保环境安全;

3.按国家和省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做好相关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四、你公司应在20日内将所有验收相关资料送惠州市环保局、博罗县环保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714

 

  抄送:惠州市环保局、博罗县环保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7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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