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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协议》第四条第(一)项的修改意见的函(粤环函〔2005〕43号)

福建、江西、湖南、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厅):

香港特别行政区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原定本月13日在广州先期签署《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协议》,而12日下午5时通知我局,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政治体制事务局经请示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后,希望将《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协议》第四条第(一)项修改成如下形式:(黑体部分为拟增加的内容,括号内的斜体下划线部分为拟删去的内容)

(一)不定期举行(建立)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决定区域环境保护合作重大事项。联席会议由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九省(自治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人共同(轮流)主持。(在当年承办“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论坛”的省区召开。)

联席会议常设秘书处,负责休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秘书处成员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处室的负责人,常务秘书长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人担任,秘书处办公室设在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当年会议的秘书长由主办联席会议的省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人担任。)常务秘书长负责向(当次)联席会议提交区域环境保护合作进展情况报告和建议。

我局认为,泛珠环保合作是“9+2”政府共同确定的十大合作领域之一,确保合作各方共同签署《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协议》十分重要。据此,我局对香港特区政府有关部门的上述修改意见不持异议。现征求贵局(厅)对上述修改的意见,请于1月14日12时前将书面意见返回我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联系人:梁催,联系电话:020-87532488,传 真:020-87531752, 87531637)

主题词:环保 泛珠三角区域 协议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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