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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征求《杂环类农药生产污染物排放标准》意见的函(粤环函〔2005〕42号)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

《关于征求〈杂环类农药生产污染物排放标准〉意见的函》(环函〔2004〕462号)已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1、根据《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1.1-2000)的有关要求,该标准的名称欠妥,应改为《杂环类农药生产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他几个标准的名称也应相应将“排放标准”改为“排放限值”。

2、建议前言部分中协作单位删去(在标准编制说明中提到即可)。

3、杂环类农药生产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唑酮》中P5表III排放污染物太单一,建议增加NO等其他污染因子;

4、P5 4.4(2)中应增加禁止厂家自行填埋固体废物;

5、P6 6.2中“当地环保部门”应明确是哪一级环保部门。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 标准 农药 意见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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