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意见》(粤府办〔2004〕100号)和省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人事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的通知》(粤财评〔2004〕1号)的规定和省财政厅《关于省级部门预算单位开展财政支出项目自我绩效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评〔2004〕15号)要求,现就做好财政支出项目自我绩效评价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2003年省级环保补助资金(包括环保专项资金、水污染防治资金、东江水质保护资金、排污费等)补助100万元以上的项目(详见附表)。
二、需提交的报告书和汇总报告。
(一)市县环保部门要组织本市县补助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承担单位编写“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书”。
(二)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将全市补助100万元以上项目的情况进行汇总,提交汇总报告。
三、“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书”和汇总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实施依据。
(二)项目申报绩效目标。包括项目绩效总目标(阶段性目标);项目预期投入;预期主要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效益。
(三)项目执行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绩效总目标(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项目投资情况(包括实际到位资金额、项目实际支出额、资金总额及来源构成);项目财务管理状况。
(四)绩效目标实现的自我评价。包括项目支出后实际状况与申报绩效目标的对比分析;选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的原则和依据;项目支出实施后主要经济、政治效益具体表现;项目支出对环境和社会的持续影响;项目实施的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
四、请各有关市县环保局抓紧做好组织财政支出项目自我绩效评价工作,于2005年3月底前将“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书”和汇总报告上报省环保局(请同时将电子文档发[email protected])。
附件:2003年省级环保补助专项资金安排100万元以上项目汇总表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支出 评价 通知
(附件请向规划处查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