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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粤环函〔2005〕78号)

汕尾市环保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适用〈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汕环〔2005〕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该条例的建设项目的范围主要包括九类,其中第九类建设项目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对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根据《条例》制定的《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试行)》(粤环监〔2000〕8号)中关于项目分类的第1.7类项目规定了“养殖业,农业开发项目”属于建设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均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养猪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下的,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根据以上规定,你局请示的海丰县林学全等9村民搭建的猪舍在养猪过程中产生恶臭和粪便等其他污染物,对环境造成影响,且常年生猪存栏量在500头以下,应属于适用《条例》管理的建设项目,须依法向环保部门报审“环境影响登记表”。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法律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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