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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通知(粤环函〔2005〕451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

现将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环发〔200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规定,涉及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需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二、各地环保局要责成本辖区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进行申报登记,摸清本辖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基本情况,建立档案。在6月30日前将本辖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基本情况表(见附件)报我局,每年的12月初将本辖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登记备案情况报送我局。

三、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或有建议,请向我局报告。

联系人:刘洁卿

电 话:020-87531701

传 真:020-87531701、87531752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关于贯彻落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环发〔2005〕7号)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基本情况表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五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环保 生物安全 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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