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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开展我省排污申报登记和核定工作的通知(粤环〔2005〕86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排污申报、排污收费、环境统计的实际,我局对国家编制的排污申报登记表及配套的排污费征收管理软件进行了修改定制,并进行了培训。现将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

各地环保部门要及时组织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的通知》(环办〔2004〕8号)的要求,全面使用“广东省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进行排污申报与核定和排污费征收。对排污单位申报的数据要及时地审核、录入上报,确保按要求完成各项申报登记。

二、申报登记表的填报要求

申报登记表共有五种类型(见附件),分别供重点或一般排污单位、小型排污单位、建设施工单位、污水处理单位以及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填报。每类报表包含三个部分:企业基本信息、上年的基本情况及排污情况、当年排放污染物的月(季)及变更申报表。每个企业按所属排污类型只填其中的一类报表。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须每月申报二氧化硫排污情况,并填报《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放月申报表(试行)》。

申报登记表电子版及软件升级包请到广东省环境保护局网(www.gdepb.gov.cn)资料下载栏或环保软件服务网站栏下载。

三、数据上报要求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于2005年10月20日前上报第三季度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费征收工作情况,2006年2月20日前上报第四季度及2005年度排污情况。

四、其他要求

(一)加强领导。排污申报登记和核定是污染源管理的重要基础,是排污费征收的法定依据。各地环保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将排污申报登记与核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加强领导,成立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落实申报、审核和录入各个步骤,责任到人,确保数据规范、齐全、准确。

请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将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方案及联系电话于2005年8月30日前报省环境监察总队。

(二)加强培训和宣传。为提高工作效率,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排污单位培训,明确填报要求,确保申报数据齐全、准确、规范。此外,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申报程序,提高排污单位主动申报、自觉申报的意识。

(三)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各地环保部门要结合日常各项工作,对辖区内的排污单位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检查,对未履行排污申报登记手续、漏报、拒报、谎报的排污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四)做好季度、年度总结汇总工作,按照《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排污申报登记和核定工作的通知》(粤环办〔2004〕101号)有关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制度要求,各环境监察机构要按时完成季度、年度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年度报告于次年2月20日前,季度报告于每季终了后20日内报省环境监察总队。

(五)建立工作简报制度。为确保我省排污申报登记和核定工作的顺利实施,我局将编制排污申报登记和核定工作简报(发布在广东环保网),通报各地工作情况,交流经验,解答疑难问题,请各地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我们反映。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直接向省环境监察总队反映(联系人:陈新珍,联系电话020-87537849,传真:020-87539993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试行)

2.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小型排污单位填报)

3.建筑施工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试行)

4.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试行)

5.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试行)

6.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放月申报表(试行)

7.排污核定通知书(试行)

8.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排污申报 核定 通知

抄送:国家环保总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5年8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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