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6〕500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报告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58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粤府〔2016〕16号)要求,自2016年3月1日起,我厅负责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包括环境保护部委托项目),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或验收调查报告,改由我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保验收监测或调查,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我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或调查的配套制度正式发布实施前,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3月1日后,建设单位向我厅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且未提供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的,我厅受理后委托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负责核与辐射类项目与送(输)变电工程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或调查;委托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其余类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或调查。
二、2016年3月1日后,建设单位向我厅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并提供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且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是建设单位2016年3月1日前委托有关单位编制的,我厅不再重新委托验收监测或调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5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